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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除尘!企业、安全主管均被罚

发布日期:2024-08-05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   浏览:1046
案情概况





2022年6月17日,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在对某饲料添加剂厂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厂存在违反粉尘防爆安全规程作业的问题:该厂涉爆粉尘车间一层投料区操作间存在使用正压式压缩空气吹扫设备(高压除尘气枪)除尘行为。该行为违反《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18)》9.5“应根据粉尘特性采用不产生扬尘的清扫方法,不应使用压缩空气进行吹扫,宜采用负压吸尘方式清洁”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限期改正其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


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对该厂罚款1.5万元,对直接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的主管人员贾某罚款0.3万元。

专家评析

粉尘涉爆企业对粉尘防爆安全工作负主体责任,应当具备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粉尘防爆安全生产条件,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相关规章制度,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确保安全生产。根据《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十八条,粉尘涉爆企业应当按照《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18)》等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制定并严格落实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粉尘清理制度,明确清理范围、清理周期、清理方式和责任人员,并在相关粉尘爆炸危险场所醒目位置张贴。相关责任人员应当定期清理粉尘并如实记录,确保可能积尘的粉尘作业区域和设备设施全面及时规范清理。粉尘作业区域应当保证每班清理。《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18)》9.5对粉尘的清扫方法作了明确规定“应根据粉尘特性采用不产生扬尘的清扫方法,不应使用压缩空气进行吹扫,宜采用负压吸尘方式清洁”。

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本案中,该厂涉爆粉尘车间一层投料区操作间存在使用正压式压缩空气吹扫设备(高压除尘气枪)除尘行为,违反作业规程进行作业,应依据本条规定对该饲料添加剂厂和直接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的主管人员贾某进行处罚。

如果某饲料添加剂厂的违法行为构成事故隐患且未采取措施消除的,根据《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二十九条,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企业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本期“应急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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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自测

根据《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18)》,应根据粉尘特性采用不产生(  )的清扫方法,不应使用压缩空气进行吹扫,宜采用负压吸尘方式清洁。


A.粉尘
B.扬尘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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