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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它”,被罚了!

发布日期:2024-07-04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   浏览:247
事故概况






2022年8月15日,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对某金矿进行检查,发现该金矿在地表边坡治理危险区域等5处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针对该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当场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企业于2022年8月24日前整改完毕,在应设置警示标志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设施、设备上设置警示标志。


处理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同时结合该金矿所在省应急管理厅制定的《<安全生产法>相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年版)》第九十九条“未在3处以上7处以下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决定对该金矿罚款2万元。

专家评析





在存在较大危险因素的地方,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是对从业人员知情权的保障,有利于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设置警示标志的对象为“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这里的“危险因素”是指对人造成伤亡或者对物造成突发性损害的各种因素。设置的安全警示标志必须“明显”。所谓“明显”是指安全警示标志应当设置在作业场所或者有关设施、设备的醒目位置,一目了然,让每一个在该场所或者靠近设施、设备的从业人员或者其他人员都能够清楚看到,这样才能起到警示作用。此外,警示标志必须易于辨识。生产经营单位未依法设置警示标志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本案中,该金矿在地表边坡治理危险区域等5处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应当依据本条规定处罚。该金矿虽然存在5处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违法行为,但他们违反了同一个法律规范,属于同一个违法行为,“5处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而未设置”属于执法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考量的主要因素,而不能将其作为5种不同的违法行为分别裁量、合并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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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 )。

A.使用说明

B.安全警示标志

C.操作规程

答案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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