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法 | 谁再把安全责任全部推给安全部门,就追究谁的责任!

发布日期:2021-06-24   来源:   浏览:11211

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

可防止部门之间互相推责

权责分明!新安法已明确“三个必须”!

请不要再把安全问题和责任

全部推给安全管理部门


新《安全生产法》第三条明确提出“三个必须”: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将第四、十九条中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修改为“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将第五条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比如分管人力资源的副总经理,对分管领域的安全要负责任。下属企业里面,安全管理团队配备得不到位,缺人,由此导致的事故这个副职是要负责任的。比如分管财务的副总经理,如果下属企业里安全投入不到位,分管财务的副总经理是要承担责任的。


让我们再看看以往的案例:简直令人惊诧!

不相信?
看看安全员的各种“不到位”



“不到位”案例1

江西应急管理发布:2020年8月4日上午10时10分左右,丰城市公安局特巡警大队、警务技能训练基地业务用房及剑南派出所新建项目施工工地,在拆除塔吊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3人重伤,1人在送往医院途中死亡,2人在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经专家现场勘查,初步分析事故原因是:

1、拆卸工未按操作流程操作,违规拆除顶升套架与下支座连接销轴;
2、实际拆卸操作人员未接受安全技术交底;
3、拆卸方案及安全技术交底无针对性;
4、施工单位安全员及监理单位安全员未在施工现场进行旁站监督

事故发生后,江西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省长等省领导立即作出批示指示,要求组织事故调查,查明原因,厘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酷暑炎热,进行高温室外作业时,发生安全事故的风险增高。江西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提出以下整改措施,并督促各地要举一反三,强化警示教育,认真落实这些整改措施,改进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避免同类事故再次发生。

安全员旁站?
什么存在危险的工作安全员都要旁站?
旁站的过来么?

问:按这个要求,一个工地需要配备多少安全员?
按住建部建质(2008)91号文,又有多少项目是按这个配备安全员的?
管生产的生产经理在那里?
管施工的施工员在那里?


“不到位”案例2

员工不系安全带高处坠落身亡,安全总监被判刑!
2019年8月23日,合肥一在建办公楼项目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事故,造成2人死亡。近日,合肥应急管理局公布了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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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原因
作业人员在拆卸起重机上回转时,在未用吊索吊住上回转情况下违规拆除连接螺栓;王海蟒未正确佩戴安全带,踩上已割断螺栓的上回转,失稳坠落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建议追究刑责名单

1.黄元明,中建安徽分公司项目部安全总监,事发时在现场进行安全监督,未有效制止和纠正作业人员违章作业,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王德产,北京某公司项目安全负责人,未安排专职安全员在施工现场监督,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不到位”案例3

焊工作业引发火灾,安全员被刑拘
2019年7月30日13时43分,湖北恩施市一在建工地起火,起火部位为建筑房屋楼顶,燃烧物质为楼顶塑料泡沫。消防支队接到报警后迅速到场处置。14时15分许,明火被扑灭,无人员伤亡。

起火原因为:焊工操作员在坡屋面焊接钢筋时,焊渣掉落至屋顶保温材料上,引燃屋顶保温材料、防水材料蔓延成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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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该项目的安全员老张(化名)被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


刑拘10日凭什么?


经调查,焊工操作员由于未持证上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的违法行为,被处以行政拘留四日的处罚。

而该项目的安全员,由于对电焊操作现场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且未对焊工操作员持证情况进行核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条之规定,构成过失引起火灾的违法行为,被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

在一些项目中,安全员虽然想要做好安全但却没有能力和权限要求公司领导对发现安全隐患的站点进行整改,也没有条件和权力要求承包商停业整顿,实在是“身不由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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