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19年修正)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某消防救援机构作出了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32000元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19年修正)第十五条规定,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消防救援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本案中,生态园作为餐饮场所,属于公众聚集场所,该生态园投入使用、营业前,某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应当依法向生态园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19年修正)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由消防救援机构按照职权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本案中,某生态园未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擅自营业,应当依据本条对该公司进行处罚。
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19年修正)第十五条以及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进行了修改。依据2021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实行告知承诺管理。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作出场所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承诺,提交规定的材料,并对其承诺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消防救援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许可。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及时对作出承诺的公众聚集场所进行核查。申请人选择不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检查。经检查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当予以许可。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制定。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或者经核查发现场所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由消防救援机构按照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核查发现公众聚集场所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撤销相应许可。本案发生在2021年4月之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19年修正)的规定。
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