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8月10日,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对某不锈钢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将库房出租给甲建材公司,将其车间出租给乙设备制造公司,在各自的租赁合同中约定了双方的安全生产职责,但该公司存在未对甲建材公司和乙设备制造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根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三条第一项,该违法行为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执法人员对该公司当场下达了《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该公司暂时停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执法部门对该公司罚款4.2万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黄某罚款0.9万元、直接责任人员周某罚款0.7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本案中,某不锈钢公司存在未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的问题,违反了本条规定。根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三条第一项“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或者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规定,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执法人员对该公司当场下达了《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该公司暂时停产,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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